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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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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森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郑瀛颖、刘雅丽: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川朗服装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301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皮梦凡、高敏: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红亮一派服装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2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刘晶、陈蓉: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周进伟纺织品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蒙正清、易青宇、易齐龙、刘志勇、夏陈颖、武汉圣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勇诉被告蒙正清、易青宇、易齐龙、刘志勇、夏陈颖及第三人武汉圣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武汉帆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世军诉被告武汉帆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吴光来、徐海槐: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领航体育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光来、徐海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朴云喆: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金泰辰科技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朴云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6)鄂0115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朴云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金泰辰科技租赁有限公司支付6870元;二、驳回武汉金泰辰科技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朴云喆负担20元,由武汉金泰辰科技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元】。因无法对你方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丁凡:本院受理原告李兰珍诉被告丁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对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请:一、要求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58040元及利息(自2025年10月24日起,以58040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武汉创星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口艾索方程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桂兰诉被告武汉创星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口艾索方程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1.请求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一于2025年11月15日订立的《抖店网络营销教育咨询服务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连带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课程费2760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向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8280元(即2760元的三倍);4.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达慕星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魏妙英与被告湖北达慕星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知民初323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2026)鄂0192知民初323号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武汉宇典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宇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知民初48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送达之日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电丰技术(广东)有限公司、皮远建: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华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旗生物医疗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电丰技术(广东)有限公司、皮远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民初1860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送达之日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辉创普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新文星辉创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凯锐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静、第三人湖北辉创普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新文星辉创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汉凯锐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2025)鄂0192民初1624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1624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5)鄂0192民初16241号民事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汉市永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宁宇、方敏、王肇中:本院受理的原告熊翩翩诉被告武汉市永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宁宇、方敏、王肇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肇中已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汉宛若星空传媒有限公司、建:本院受理木兰河电子商务(武汉)有限公司与武汉宛若星空传媒有限公司、建、李磊,第三人王芬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109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豌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鄢志祥:本院受理原告杨利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9004民初2237号,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21日14时3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李露:本院受理原告巴耀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9004民初2885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21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厦门市江平生物基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仙桃市禾宸道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厦门市江平生物基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20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朱俊华:本院受理原告柏景珠与被告朱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鲁0126民初8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1093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4.25元(以21093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1月28日);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均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6)鲁0126民初801号民事裁定书、(2026)鲁0126民初801号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怀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赵永康、祝砚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与被告赵永康、祝砚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永康、祝砚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借款本金482325.01元、利息12479.84元、本金罚息199.77元、利息罚息214.86元(计算至2025年10月15日),共计495219.48元及自2025年10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赵永康、祝砚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律师费3721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有权对被告赵永康所有的坐落于诸城市兴华西路74号中天兴华大厦商住楼2单元1902号房产,在抵押金额范围内就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00元、保全费3070元,二项共计1197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负担171元,由被告赵永康、祝砚云共同负担11799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赵永康、祝砚云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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